辖区第一!庆顺法院指定县民政厅为物业管理人

京中网讯(湖北日报网)(通讯员 田学智 冯亚丽)近日,蕲春法院审结了利害关系人委托县民政办公室作为死者遗产管理人提起的诉讼。该案是民法典颁布后,全县首例运用遗产管理制度解决实际继承和债务清偿问题的典型案例。 据报道,A先生生前与B先生发生过合同纠纷。 2023年9月23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B公司返还A公司17.5万元及等值利息。该判决经黄冈市二审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进入执行程序。然而,不幸的是,A先生于2023年12月因病去世,A先生名下的遗产和固定债务由于之前的裁决,暂时陷入了无人继承的困境。 十月2024年,张萌萌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债务清偿诉讼,以A公司、C公司、丁公司、E公司、季公司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四名继承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了A先生的继承权。 因此,法院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裁定,确认A应清偿张萌萌的债务14万元,且该债务应从上述2023年裁定所确认的A所遗留的逾期债务中清偿。 虽然债权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但A的遗产(包括对B的债权)尚未指定管理人,因此张某某无法要求l在2023年执行原判来追索债权。为了打破僵局,张萌萌先生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法出庭,前往县民政办公室。先生在哪里A生前被任命为A先生财产的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如果死者A先生没有遗嘱执行人,且其所有法定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权,则其生前居住地民政部门依法成为遗产管理人。随后,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指定县民政办公室作为A先生遗产的管理人。 本案的判决清晰地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民法遗产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并没有让继承人在继承或放弃继承时有效解决死者资产和债务的清偿问题,避免出现“无人管、无力清偿”的僵局。”,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行的司法途径。